申请人:秦点智投(陕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梦乐生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78474714号“果搜搜 guosous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公开售卖名下商标,其行为拳法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果搜搜”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售卖网页;“果搜搜”网页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5枚商标,涉及第3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且还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其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本案件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果搜搜”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共45枚商标,且还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其商标。被申请人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