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89006号“医慧(MEDIWI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医慧(MEDIWISE) 74289006

阅读:100950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纺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4289006号“医慧(MEDIWI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部分商…

  申请人:江西纺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4289006号“医慧(MEDIWI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部分商标是对在先知名品牌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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