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好富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73337938号“何齐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564010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纯文字“何齐正”构成,引证商标由纯文字“和其正”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