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31296A号“锦赟JIN Y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锦赟JIN YUN及图 72331296A

阅读:59720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鑫金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锦赟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2331296A号“锦赟JIN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73225878 号“JINYUN”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深圳鑫金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锦赟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2331296A号“锦赟JIN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73225878 号“J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恶意抢注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操作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73063873号“J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2331296A号“锦赟JIN Y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锦赟JIN YUN及图 72331296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1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