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43294号“盛知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盛知网 70743294

阅读:113889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镇雄盛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0743294号“盛知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

  申请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镇雄盛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0743294号“盛知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收费图书馆”上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将淡化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之相关权利。四、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含义相近,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进而形成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发展历程报道;

  二、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三、申请人2021-2023年企业年报、完税证明;

  四、《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报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国家图书馆关于“知网”、“CNKI”的检索报告;

  七、相似案例在先审查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 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收费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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