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龙毅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8944390号“IEBMNU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一、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恳请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时,充分考虑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及转让公告;
2、引证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及商标档案页复印件;
3、在先裁定、判决及涉案商标档案;
4、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证据;
5、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工商信息、注册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的介绍;
6、被申请人销售商品网页打印件;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50余件商标,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潮鞋 N”、“耐剋欧文领跑”、“N字鞋”、“尤尼剋斯领跑”、“祖始鸟领跑”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50余件商标,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耐剋欧文领跑”、“尤尼剋斯领跑”、“祖始鸟领跑”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的服饰、球拍品牌等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我局审理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案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