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27779号“淡雅专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淡雅专研 68927779

阅读:122820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冷洪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68927779号“淡雅专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九百余件商标,属于商标抢注人和售卖人,其名下大量商标…

  申请人:冷洪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68927779号“淡雅专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九百余件商标,属于商标抢注人和售卖人,其名下大量商标已被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转让商标列表;3、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在化妆品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为主商标的系列商标,多件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张氏家族企业关系证明;2、张氏家族企业成员企业工商信息;3、完税证明;4、租赁合同、官网宣传、设备采购合同、资质证书、工厂实拍、运输合同及出库单、委托加工合同;5、被申请人系列商标主标识及分类检索结果;6、被申请人名下品牌销售合同、产品备案资料、检验报告、线上线下销售资料、出库单、送货单、发票等;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信息;8、“淡雅”产品图、化妆品备案信息、包装材料采购订单、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发票、出库单、宣传网页;9、《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解读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商标具有上述目的,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可知被申请人已将“淡雅”系列商标在日化品商品进行了正常的商业销售,及相关的商业使用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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