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04740号“万嘉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嘉充 63304740

阅读:88284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万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嘉充(广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3304740号“万嘉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上仅直接体现了服务的内…

  申请人:广州万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嘉充(广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3304740号“万嘉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上仅直接体现了服务的内容,使用在除“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上仅直接表现了服务的内容,使用在除“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3304740号“万嘉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嘉充 633047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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