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18167号“本心佰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本心佰草 62018167

阅读:95812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橙色天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2018167号“本心佰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8452781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橙色天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2018167号“本心佰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8452781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第6409145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第1111475号“佰草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本案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公众对产品的产地、质量特点或其它特征发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官网截图;2、申请人在先权利证明文件; 3、百度汉语关于“本心”解释打印页;4、其他案件司法文书;5、“佰草集”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所获荣誉证书;6、销售门店明细表;7、广告宣传资料;8、以佰草集为关键词的百度相关搜索页;9、被申请人及关联人企业信息;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漱口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对申请人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审。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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