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82737号“Altro Wood Safe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tro Wood Safety 61982737

阅读:82676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稳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瑞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61982737号“Altro Wood Safe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ALTRO”品…

  申请人:英稳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瑞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61982737号“Altro Wood Safe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ALTRO”品牌享有悠久的历史和较高的知名度,“雅卓”、“英稳洁”是对应的中文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8589、951450、1302752号“altro及图”、“ALTRO SUPREMA”、“ALTRO RELIA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易芳、关联主体临海市亿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Altro”、“雅卓”、“英稳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存在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商标列表、申请人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及使用材料;

  2、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信息、商标列表、抢注他人商标的材料、伪造的授权书;

  3、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

  4、其它材料。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创办的地板品牌,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内涵,而“ALTRO”一词并非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不相关,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无不正当的竞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子公司信息、商标列表、相关宣传使用材料(如合同、发票等)、榜单排名、协会声明函、关于“PVC地板”、“乙烯基地板”相关的翻译和网络检索资料;

  2、易芳的商标列表及详情、台州市瑞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及详情、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对其商标和产品进行宣传的材料、易芳关联公司的注册信息和商标信息;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档案;

  4、在先判例;

  5、其它材料。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在第27类“席;地毯”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分别为第27类“材料,即用于墙壁,地面以及楼梯的乙烯基,橡胶以及有弹性的硬性表面覆盖物”、“地板、墙体、楼梯覆盖材料”、“地面、墙壁以及楼梯用覆盖材料”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故争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ALTRO”,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席;地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的“地板、墙体、楼梯覆盖材料”、“地面、墙壁以及楼梯用覆盖材料”商品亦属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而《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1982737号“Altro Wood Safe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tro Wood Safety 619827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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