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爱尔特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第60313640号“香约牛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香约”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类第22299279号“香约 XIANGYUE”商标、第38020772号“香约 XIANG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5360032号“香约 XIANGYUE及图”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形象代言广告合约书及宣传照片;2、“香约”商标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及照片;3、香约微信、微博公众号信息;4、线上销售平台及销售截图;5、销售合同及发票;6、商场、展会、产品照片;7、“香约”品牌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内蒙古天亮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干、肉、羊肉、肉罐头商品上。该商标于2024年6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产罐头等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合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肉干、肉、羊肉、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肉、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香约牛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香约”,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