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智美鸿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数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58192676号“Myy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907449号“MYY”商标、第36727379号“M.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