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信臣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申请人因第35954421号“小马斑斑 SMART ZABRA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040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信臣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信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封面、房间照片、规章制度手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以来一直在正常使用中,合理合法。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品房预售合同封面;2、房间照片;3、收据、少儿培训服务协议;4、规章制度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除提交了部分复审证据外,另包括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5、授权委托书、被许可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提交的证据1仅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封面,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据2的房间照片为申请人单方自制,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的收据仅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少儿培训服务协议缺乏发票、有效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证据4的规章制度手册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据5的授权委托书的商标授权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行为。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