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红鹰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州睢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6207号“苹果 AP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541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541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部分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苹果 APPLE”品牌生产、销售行为,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
2、抖音截图;
3、工厂户外广告牌、仓库照片及门店展架、产品展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申请人第5738889号“苹果”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灿庆于2015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经多次转让,于2023年3月20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发票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证据2抖音截图及证据3中工厂户外广告牌、仓库照片及门店展架、产品展示均为自制证据,并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申请人名下在第11类还注册有第5738889号“苹果”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电力煮咖啡机”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