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毓珍
委托代理人:权易(广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76795号“禦華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65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部分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继续有效,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不断的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个体营业执照扫描件;2、经营场所照片、服务项目价目表、宣传单页;3、收款信息;4、顾客疗程档案记录信息;5、相关部门卫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证书;6、被申请人个人参保证明、投保记录;7、微信店铺收款信息及聊天记录。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且未显示复审服务及形成时间。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4类“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饮食营养指导;蒸气浴;美容院;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服务上。2024年4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12月5日我局作出决定,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继续有效,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按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医疗按摩服务,鉴于按摩、保健、医疗护理服务与医疗按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性,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