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寇宝成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冠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93082号“冠丰園GUANFENG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3634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1年04月28日至2024年0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7793082号“冠丰園GUANFENGYUA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委托生产协议书、品牌合作授权协议书;
2. 产品实物照片及视频;
3. 产品质量报告;
4. 产品销货单、订货单、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
5. 产品宣传海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6. 委托生产协议书;
7. 调价函;
8. 朋友圈宣传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1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饼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02月06日止。2024年04月2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2.4.5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空心酥、坚果派等饼干零食类商品上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糕点”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饼干;面包;月饼;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元宵;冰淇淋;加奶可可饮料;煎饼”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面包;月饼;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