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富特(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08711号“SUNDREN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249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性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有使用复审商标或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身份证明、授权书;商场实拍图及员工服装图;产品宣传手册实拍图;展会照片及网店图;各个平台网址;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税缴款书;部分销售订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性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性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商品陈列图片、展会图片、销售发票、专用缴款书、销售订单、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