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0665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46406658

阅读:60029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406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324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406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324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年度报告、网店销售订单截图、网店及顾客评论视频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5月15日至2024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手提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6406658号第18类“图形”商标在“1.背包;2.手提包;3.行李箱;4.行李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2.皮制家具罩;3.儿童牵引带;4.伞;5.马具配件;6.手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64066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查询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请求将证据交换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核心品牌商标之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开设“HLAJeans”微信商城,并于2018年10月更新认证为“黑鲸HLAJEANS”。被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商城销售“单肩包、双肩包、挎包”等商品,在指定三年期间持续有消费者评价,在商品的表面、拉链等位置体现了复审商标图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获奖荣誉;2、微信商城销售订单截图、产品详情页、商品评价相关视频及时间戳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企业年度报告为自制证据,获奖荣誉与本案无关,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仅有五个订单,数量非常少,属于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产品中体现的是“黑鲸”品牌,非本案复审商标;部分产品订单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程序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为被部分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的“背包;手提包;行李箱;行李牌”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背包;手提包;行李箱;行李牌”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视频显示,“黑鲸HLAJEANS”微信小程序商城登记注册主体为本案被申请人,在“黑鲸织带拼接休闲斜跨单肩包”商品的详情页面显示该单肩包上印刷了本案复审商标图形,该产品多条消费者评价在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还提交了该单肩包在指定期间的多份交易订单截图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背包;手提包”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背包;手提包”及其类似的“行李箱;行李牌”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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