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89473号“POTTERY BARN 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OTTERY BARN KIDS 33089473

阅读:53968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姜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3089473号“POTTERY BARN 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54188号“POTT…

  申请人:姜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3089473号“POTTERY BARN 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54188号“POTTERY BA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齐鲁晚报报纸截图;3、报纸广告刊登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POTTERY BARN”品牌的真正创造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被申请人“POTTERY BARN”品牌的媒体报道至少可以追溯至1999年,远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二、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三、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中止审理本案。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道词典搜索页面;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4、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名下申请商标信息及品牌简介; 5、被申请人“POTTERY BARN”商标宣传报道资料;6、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7、被申请人门店列表、产品手册;8、威廉索拿马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9、被申请人公司金融年报文本文件;10、网上商城关于“POTTERY BARN”品牌产品销售的网页;11、部分发票、装箱单、货物产品包装等证据;12、百度百科对《老友记》的介绍及《老友记》剧中出现“POTTERY BARN”的报道。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蜡烛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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