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55399号“SU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UT 25255399

阅读:99638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艳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5399号“SU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102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艳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硕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5399号“SU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102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丝”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在“1.电磁线圈;2.电阻器;3.扼流线圈(阻抗);4.保险丝;5.非照明用放电管;6.半导体器件;7.磁性材料和器件;8.电涌保护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导体;2.避雷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宣传使用当中,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合同及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2、采购合同及发票;3、产品规格书、产品图片;4、百度搜索结果、官网页面截图、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磁线圈、电阻器、扼流线圈(阻抗)、保险丝、非照明用放电管、半导体器件、磁性材料和器件、电涌保护器、半导体、避雷器”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保险丝等商品,产品规格书、产品图片、官网页面截图、网络平台销售页面等亦可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行为。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有效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保险丝”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5255399号“SU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UT 252553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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