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泉佰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安信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方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8085号“安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856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广告宣传图片;2、产品及包装图片;3、微信截图;4、申请人授权陕西醉逍遥商贸有限公司为地区代理的授权书;5、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6、检测报告;7、宣传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图片、产品及包装图片、微信截图证据或为显示申请人企业全称,或易被随意编辑添加,或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名义于2023年9月20日由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但授权书中申请人以变更后名义进行授权并盖章,故该授权书为自制虚假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仅提供一份,属于象征性使用。检验报告证据与商品销售无关。宣传证据证明力度有限,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龙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2023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名义由贵州省仁怀市龙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本案复审期间为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
3、2020年11月4日,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由贵州省仁怀市龙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由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证据1至3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2021年1月1日,申请人公司名称为仁怀市隆豪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证据4所载信息不一致,故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证据5用以证明其实际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但该份证据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难以认定复审商标附着在指定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且不符合一般销售惯例。证据6显示的商标栏为“/”,且样品名称亦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