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70040号“晔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晔润 71470040

阅读:189820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国升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1470040号“晔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57525号“華潤希望小镇CR HOPE VILLAGE及图”商标、第19…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国升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1470040号“晔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57525号“華潤希望小镇CR HOPE VILLAGE及图”商标、第19626931号“華潤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73121号“華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华润”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华润集团”的关联关系证明;2、“华润集团”的介绍资料;3、“华润集团”的荣誉证明;4、“华润集团”旗下“华润”系列品牌官网资料;5、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受保护的证据;7、“华润”字号、商标受保护的记录;8、在先案例;9、“华润”在安徽省的发展情况;10、“华润置地”、“华润建材科技”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下水管道;灌溉用塑料管道;非金属制雨水槽;排水沟用非金属支架;地下室防水系统建造用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框架、非金属铸模、水泥、水泥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业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除“水泥、水泥板”以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并予公告,引证商标一、三仍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仍然有效的“水泥、水泥板”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华润”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华润”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其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非金属水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部分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1470040号“晔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晔润 714700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0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