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大江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云马龙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贵州筑溪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对第68009491号“程老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祖父程明坤(字翰章)先生,小名“程老幺”,是董香型白酒的开创者,已故知名酿酒大师,在董酒加工工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对程明坤先生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品质特点与程明坤本人或董香酒的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属于有不良影响的情况。申请人为程明坤先生的嫡系孙子,是董香型白酒的继承与发展者之一。被申请人未经程明坤后人同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程明坤的人格权,是对程明坤后人感情上的严重损害,同时,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程明坤及其后人有特定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公安机关、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蕫香型白酒开创者介绍;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虽在申请书的证据目录中显示证据序号3为被申请人情况,但其在案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贵州筑溪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清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5年3月变更为贵州云马龙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程明坤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程明坤的人格权等评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