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绍兴康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科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877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47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1688订单信息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爱采购商家后台截图、媒体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1688网店首页截图及1688订单信息截图;2、销售合同及发票;3、抖音、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宣传图册等宣传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截图没有提及在案商标标样,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应予以采信。证据显示商品与复审商品不相符。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信息。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月6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5年12月2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1688网店首页截图及1688订单信息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货品名称为铸铁管夹阀等,证据形成时间亦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与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合同内容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等销售了管夹阀等商品,并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结合抖音、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宣传图册等宣传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铸铁管夹阀、管夹阀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可以视为铸铁管夹阀、管夹阀等商品的上位概念,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扣栓管道用金属轴环;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加固材料;钢管;金属管道;金属水管;金属管道弯头”商品与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