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示多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九祐(西安)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94477号“臼酉JIU Y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87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大众点评评论及店铺截图、朋友圈宣传截图、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店面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3月26日至2024年03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团及大众点评评价截图;2、微信朋友圈截图;3、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4、店铺装潢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部分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美团平台、朋友圈宣传、资金流水、店铺等图片均显示在餐厅服务上,与第35类指定服务无关。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美团及大众点评评价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店铺装潢图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