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5623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16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工业用油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2021-2023年年度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视频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2021-2023年年度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视频;媒体宣传资料;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复审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在复审期间在“燃料”等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