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47634号“深星shen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深星shenxing 23147634

阅读:122706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则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圆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7634号“深星shen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240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则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圆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7634号“深星shen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240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21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实际经营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申请人认为此言无事实、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结论不成立。申请人提供直接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拼多多平台产品展示网页;2.拼多多平台内网销售数据列表;3.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4.产品包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精密天平;量具;手提电话;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3D眼镜;电池”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1、4拼多多平台产品展示网页、产品包装,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2拼多多平台内网销售数据列表,所列商品信息未体现复审商标,且部分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只能说明店铺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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