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875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8087591

阅读:32778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省芳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58087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592655号“brick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省芳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58087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592655号“brick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及其“bricklink及图”品牌在玩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明知申请人品牌仍抄袭、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此外,被申请人总计申请注册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抄袭摹仿他人经典电影角色名称、小说名称,无真实使用意图,囤积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乐高”、“bricklink”的介绍、bricklink图形首次使用时间、网站注册信息、相关帖子、文章、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销售情况、广告宣传等资料、年报、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公证书、法院判决等;BOSS直聘网及天眼查关于被申请人的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摹仿的电影角色、小说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就其主张著作权的图形的创作设计证据及著作权归属充分举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主张的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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