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华冠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8336号“乔治骆驼 Qiaozhiluot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576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57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未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商品实物照片;
3、相关营业执照。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是零散文件资料,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有可能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手套(服装)”商品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温州市瓯海华冠鞋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2016年8月26日经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华冠鞋业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5月1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为购销合同及发票,其中购销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商品“手套”,且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购销合同确已履行,上述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2商品实物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