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昭廷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对第60376634号“臻悠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心悠然”是申请人旗下的酱香高端白酒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493399号“心悠然”商标、第22271788号“心悠然及图”商标、第22475612号“心悠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短时间内申请了120枚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商业经营所需,且名下11枚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名下多枚商标在商标转让网站上出售,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均是摹仿他人品牌,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和投入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联关系;获奖情况;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证据;媒体报道;产品销售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转让情况、商标挂售情况;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5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