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蒙优羊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智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832006号“蒙优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465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19日至2024年0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推广截图、产品照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积极推广使用该商标,将其大量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在店铺门面、员工工服及员工名片上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3、产品代理合同;4、产品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5、复审商标在产品宣传册及店铺门头上的使用证;6、复审商标在线上平台使用证据;7、购销合同;8、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证书。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5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据2、8为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3、4、7为申请人产品代理合同、检测报告及销售合同,证据6为申请人对自己“蒙优羊”相关产品介绍,以上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