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46047532号“红豆小白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白小T”系列商标属于自造词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竞争者注册多件与申请人核心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争议商标与第36533784号“拇指白小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白小T”“拇指白小T”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白小T”“拇指白小T”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知悉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白小T”“拇指白小T”已成为“高品质、高科技”的代名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一定的欺骗性。曾有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电商平台使用情况;
2、“白小T”品牌宣传推广证据;
3、申请人参加论坛、展会及媒体活动等相关证据;
4、审计报告、财务年报、完税证明、商品质检报告等;
5、销售证据、部分采购及成衣加工合同、发票等;
6、销售数据及排行相关证据、所获荣誉等;
7、相关报道;
8、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的相关材料;
9、在先案例;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