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盛原中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91403号“广盛原匠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5515号“广盛园 ”商标、第38018069号“广盛源”商标、第13975654号“广盛源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