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颖
异议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919481号“COOLCOOL TOURI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OLCOOL TOURI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背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06358号“TOURISTER”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6038799号、第14597976号“AMERICAN TOURIST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旅行包;背包;皮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9481号“COOLCOOL TOURI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