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信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1282号“AMO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759号“AM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袜;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领带;婚纱”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