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98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国际注册第1626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其在制刷原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现为在制刷原料商品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筷子、非电动打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刷原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