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慕雅皮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慕雅皮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04392号“优依尔/YOUY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依尔/YOUY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399号、第25593935号、第64597206号“优衣库”,第41450071号“YOUYIK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包;钱包(钱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4392号“优依尔/YOUYI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