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84534号“TON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NLION 77384534

阅读:185561 2025-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384534号“TON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6754号、第75222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

  申请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384534号“TON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6754号、第75222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的介绍、所获荣誉、宣传材料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7384534号“TON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NLION 773845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8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