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4474号“小阅火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741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有关决定已生效;第7664762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