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2506号“JDL RUNNING FOR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9030号、第42520378号、第47655369号、国际注册第859051号、第3285841号、第26385799号、第54742463号、第54742463A号、第54760739号、第13706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京东物流介绍;在先案例;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14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