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商正智慧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768259号“周百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百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制半身像;普通金属小雕像;普通金属小塑像;普通金属制耶稣受难雕像(非首饰);普通金属制雕塑纪念杯;非贵金属制艺术品;非贵金属制塑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9511号“周六福ZHOULIUFU ZLF及图”、第16441294号“周六福ZHOULIUFU”、第13062591号“周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LIUFU”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8259号“周百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