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忠胜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忠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39842号“武头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头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149号“沱”、第691262号“沱TUO及图”、第66315670“沱牌头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9842号“武头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