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先锋国际良种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艳生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对被异议人贾艳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37310号“北方先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方先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自然花;谷(谷类);未加工树皮;动物栖息用干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07280号“先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豆(未加工的);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然花”之外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7310号“北方先锋”商标在“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谷(谷类);未加工树皮;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