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界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周希鹏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40120535号“电小欧 DIANXIAO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3407999号“小欧”商标、第37572007号“小欧”商标、第25242747号“网绿小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上登记注册了上百家不同名目的公司,共申请注册了万余枚互无关联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囤积的嫌疑,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同地址公司注册的商标中有多件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为著名企业,其“OPPO”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小O”源自申请人“OPPO”商标,“小欧”则是“小O”的汉字表现,也是申请人吉祥物的名称,亦是申请人多款手机产品语音唤醒的指令,为广大公众所熟知。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在先生效的决定书、裁定书;“小欧”百度百科以及相关报道、图片网页打印件;按被申请人登记地址检索出的公司名称及申请注册商标数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于后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或在申请的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电小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小欧”,与引证商标三中文“网绿小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