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志猛
委托代理人:河北九层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志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27598号“好运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运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挡风玻璃;车轮胎;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7012号“好运”、第59397205号“好运1号SOLMAX及图”、第11469916号“好运轮胎GOODRIDE”、第59410120号“好运轮胎 中策橡胶GOODRID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雪橇(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7598号“好运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