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联财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0565801号“联财塑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75655号“联塑 L&S”商标、第8330696号“联塑 L&S”商标、第10965381号“联塑”商标、第42134079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68122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81929号“联塑 LESSO”商标、第60296999号“联塑 美好洞见未来 LESSO ENVISIONING THE BETTER, BUILDING THE FUTURE.”商标、第61261118号“LESSO 联塑班皓”商标、第61284896号“联塑班皓”商标、第62944023号“LESSO 联塑班皓”商标、第62947591号“LESSO 联塑班皓”商标、第63720064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3722767号“联塑”商标、第65899440号“LESSO 联塑扬明”商标、第65899618号“LESSO 联塑乡建”商标、第65909959号“LESSO 联塑乡建”商标、第65912568号“LESSO 联塑扬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九)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第1373207号“联塑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集团简介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广告发票;1997-2010年“联塑”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证明材料;2011-2018年部分销售发票;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0类“镀银”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塑铝复合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在第40类模具铸造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十四、十六至十九核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四、十六至十九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至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九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镀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净化有害材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对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