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落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丁一凡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68238435号“LOEZ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0385号“LOEWE”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30385号“LOEWE”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LOEWE”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及国际注册第590385号“LOEWE”商标(第18类)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落维知名度介绍;2、关于LOEWE的平面媒体报道;3、店面照片;4、申请人在中国开设零售店情况;5、报关单;6、宣传照片、活动截图;7、LOEWE受保护记录;8、决定书、裁定书;9、销售单;10、审计报告;11、判决书;12、微信公众号、微博信息;13、产品销售信息;14、广告采购单、发票;1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恶意抄袭其他品牌信息、不予核准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4年04月28日第188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LOEW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靴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与独创性较强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另,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