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杨志宏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70687992号“Drakeclu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02566号“DR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获得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引证商标产品的中文介绍;2、关于引证商标服饰产品目录;3、经销协议;4、天猫商标授权书;5、部分发票及对应产品目录;6、媒体报道和宣传活动资料;7、在先判决、裁定;8、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官网链接详情及介绍;9、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0582823、78536955号“Drake Urban”商标。
4、被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提交了个体工商户为晋江灵源时墨服装店的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字母“Drakeclut”与引证商标字母“DRAK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宣传活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DRAK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答辩对其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袭,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