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66015号“SAKURA 樱花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SAKURA 樱花及图 58666015

阅读:111964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249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在先在厨卫商品上使用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

  申请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249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在先在厨卫商品上使用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建立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58666015号“SAKURA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注册申请的。被异议商标中的“花”字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商标注册证明;2、原异议人部分广告宣传材料;3、原异议人所获各项荣誉;4、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5、原异议人维权记录;6、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摹仿他人商标进行商标注册故意的法院判决、企业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SAKURA 樱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锁(非电);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樱花 SAKUR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该商标中英文均相同,指定使用商品有一定关联性,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导致原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6015号“SAKURA 樱花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已达到驰名状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6、9类商品上注册近30件“樱花”系列商标,其中10件商标申请人提起异议,异议决定均为核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在行业中同样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不会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原异议人在第6、9类商品上未获准注册“樱花”相关商标,故不能成为阻碍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正当理由。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口头审理申请书;2、商标委托设计合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3、其他主体申请注册“樱花”商标列表;4、庭审笔录;5、申请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及奖项;6、申请人纳税凭证、相关民事判决书;7、申请人第6类、第9类商标有关异议决定书;8、原异议人在第6、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樱花”商标系列商标。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锁(非电);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第32289393号“樱花SAKURA”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4)京 73 行初 11365 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8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115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申请。

  4、除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櫻花”、“樱花智能锁”、“樱花SAKURA”等商标。

  5、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系王海波,同时是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24年1月31日注销)及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21年12月21日注销)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王海波亦为申请人及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人也同时为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有17件商标,包括“屈臣氏”、“惠氏”、“WEYTH”等。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注册有6件商标,包括“屈臣氏”等。王海波名下共注册有7件商标,包括“多乐士”、“阿曼尼 AMANNI”等。

  在第6203990号“屈臣氏”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3992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王海波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并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初15087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根据审理查明3及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4可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在“排油烟机;厨房炉灶”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SAKURA樱花”与引证商标“SAKURA 樱花及图”文字、呼叫、含义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商品与原异议人存在一定关联,在客观上利用了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原异议人作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先,被异议标作为在后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合理避让在先注册商标,尽量避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故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中的“花”系艺术字体设计,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在文字构成、图形表现手法等方面高度相近。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櫻花”、“樱花智能锁”、“樱花及图”等商标。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5,申请人与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海波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关联主体,广东惠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屈臣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王海波曾注册有“屈臣氏”、“惠氏”、“WEYTH”、“多乐士”、“阿曼尼 AMANNI”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存在主观恶意。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我局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鉴于本案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并无口头审理之必要,故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对申请人关于口头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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