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丰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71841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邻近,且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很高,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恶意受让或摹仿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多件仿冒商标,其注册商标并非用于正当经营,攀附意图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行为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第21371416号图形商标、第16687098号“丰巢 HIVE BOX及图”商标、第64761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丰巢”品牌简介;丰巢使用许可及维权委托授权书;不予注册决定;检索结果;丰巢IPO招股书概述;丰巢智能快递柜销售合同示例;丰巢知名网络平台账号资料;品牌排行、官网宣传、媒体报道电子数据截图;互媒广告合同及重点案例概览;展会宣传资料;荣誉奖项资料;十大快递柜品牌排行榜;媒体报道资料;丰巢历史维权资料;商标注册资料;智能信箱包国家标准文件;企业工商信息;相关判例;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商标转让公告及流程截图;刘新友名下商标查询结果列表;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此外,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